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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税收为调节手段的征地制度探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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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征地制度是建国以来由宪法肯定的有关国土资源的根本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依靠行政集权机制、非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城乡分割的二元发展模式和巨大的城乡差别,这一制度排斥了级差地租规律,基本上得以推行并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环境形成,级差地租规律发生作用。农民尤其是城郊农民因获土地综合经营权而致富,征用土地意味着致富手段被剥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和参加建设,使得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交织在一起。政府不仅要地,而且还要土地带来的级差地租。随着经济增长,非农利用土地剧增,政府的行为正在利益主体化,农民及村级组织在征地中维权意识空前强烈,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矛盾激增,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调控和高压手段导致社会不稳定。改革征地制度势在必行。从目前存在的几种改革建议比较分析,采取严格审批、市场定价、税收调整是一种优化选择。这要求在严格审批前提下,变征用为征购,兼顾城建用地、政府用钱、农民持续发展的三者利益,由市场定价,买卖过程中政府用税收调节级差地租再分配。新设税种由中央、地方共享,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培育级差地租。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32-37,共6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秦皇岛市海港区农业农村工作调研文章汇编》[M].中兴海港区委农株工作部编,2001..
  • 2新华社.《警惕新一轮的“圈地”运动》[J].《国内动态清样》,2002,.
  • 3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编著.《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成果报告集》(内部资料)[R].,200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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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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