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什么情况下运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及怎样采取公告的方式,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注意的问题,是基层执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并导致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一个常见问题,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公告方式主要是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包括听证告知书)以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采用.从某种角度来讲,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较之其他送达方式更为简便,特别是在需要送达的当事人较多而采取其他方式分别送达比较麻烦时,公告送达更显示出其优势来,但公告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于是,基于种种主观上或者客观上的原因,在采用公告送达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少问题,最近几年常发生因公告送达不当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3年第9期50-52,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