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五、政协委员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政策政协全国委员会任期的起止时间的规定政协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了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的开始时间,即:从该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
出处
《天津政协公报》
2010年第2期28-31,共4页
CPPCC Tianjin Municipal Committe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