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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特征及其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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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面临着巨大挑战,国际国内金融同业竞争也将不断加剧。如何增强我国金融业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合作金融监管框架,提高监管效率,改革和完善合作金融监管方式,是我国各级银监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同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同样是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自本期开始,本刊专门开辟“监管天地”栏目,除刊登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和改进合作金融监管的经验做法和问题建议外,特对《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特征、法律性质和具体内容予以连载,以飨读者。《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最大影响的国际协定之一。据国际清算银行最新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100多个国家采纳了巴塞尔协议。但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被认为是国际金融20世纪最大成果的巴塞尔协议一度失去了光环。
出处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3年第10期32-33,共2页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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