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独立董事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广泛推广主要是在20世纪下半叶,而其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推广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月19日发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正在筹建中的公司)必须完善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公司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并多于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2001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8月16日。
出处
《上海国资》
2003年第10期28-31,共4页
Capital Shangh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