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证人普遍不出庭的困境,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证人人身保护制度、证人作证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强制到庭制度以及证人拒绝作证的制裁制度,从积极鼓励与消极制裁两个方面来促使证人出庭。然而,这些过于原则化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导致新法实施之初证人不出庭的局面并未得到较大改变。解决证人不出庭的困局,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补充细化刑事诉讼法的证人出庭规定,从而为司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导。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93-97,共5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软法理论下的刑事诉讼法制之完善"(项目编号:2013BSCX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