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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一步完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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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世界,软件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其重要性日益突出。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从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作者 高秀江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51-51,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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