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强制性合同的不断出现,就是其中一例。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发出股份回购的要约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公司的承诺有时表现为不自由或者说要受公司法的制约。此时的要约和承诺与传统的要约和承诺的不同就显得尤为明显,双方也容易对要约、承诺是否已到达,是否被撤回等问题发生争议。当股份回购过程中要约与承诺行为的条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就面临着一系列的举证责任问题。
出处
《天府新论》
2006年第S2期157-15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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