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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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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障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自2013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一、伤残津贴2012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65元,二级伤残255元,三级伤残245元,四级伤残23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989元的提高到1989元。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3年第3期23-23,共1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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