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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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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66号发文时间:2013年9月26日执行时间:2013年9月1日内容摘录:一、关于调整学生儿童居民医保结算期问题(一)以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由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调整为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二)已经参加2013年度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延长4个月至2013年12月底,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三)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3年第6期54-55,共2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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