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66号发文时间:2013年9月26日执行时间:2013年9月1日内容摘录:一、关于调整学生儿童居民医保结算期问题(一)以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由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调整为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二)已经参加2013年度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延长4个月至2013年12月底,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三)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3年第6期54-55,共2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