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80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3年11月10日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内容摘录:一、2014年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保值费用按照2013年补缴费标准确定。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4年第1期51-51,共1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