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48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4年6月16日执行时间:2014年6月16日内容摘录: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应到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衔接手续。二、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4年第4期52-53,共2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