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小张2013年春节过后和老乡老赵一起进津务工,经老赵介绍进入一家餐饮行业的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至2016年1月,约定薪酬为每月2000元。单位同时要求小张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由该单位为其在津缴纳社会保险。老乡老赵告诉小张,若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会每个月从小张的应得工资中扣除几百元左右,工资就低了,这对于急于通过打工补贴家用的小张来说无疑是不愿意的。次日,小张向单位提出,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5年第1期36-37,共2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