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件字号:人社部发〔2015〕24号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时间:2015年02月27日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执行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二、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5年第2期37-37,共1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