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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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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件字号:人社部发〔2015〕24号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时间:2015年02月27日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执行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二、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5年第2期37-37,共1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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