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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用工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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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放:在天津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做了三年的文员后,张伟被公司口头通知解聘。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没有对他作出任何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工作的三年中,公司也没有给他缴纳过养老保险,而是让他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养老保险。张伟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
作者 龚文铎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6年第1期41-42,共2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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