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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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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发文字号:人社部令第29号发文单位:人社部发文时间:2016年9月1日执行时间:2017年1月1日第一条~第四条(略)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6年第5期34-35,共2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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