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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生育保险费 还扣发产假工资 单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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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放:杨女士于2008年8月25日入职安徽的一家公司,任质量检验员。工作4年后,升任检查科主任。杨女士升职后,每月的工资除基础工资等单元外,还增加了一项技能工资,每月1800元。2016年3月7日,杨女士因生育开始休产假,至8月11日结束(注:安徽省规定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于8月12日到岗上班。杨女士生孩子时才发现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生育保险费。
作者 潘家永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7年第2期40-41,共2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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