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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交通工具受伤,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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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放:2015年1月,陆婷入职某药业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下班统一乘坐公司提供的班车'。2015年12月9日,陆婷未能赶上班车,便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一无红绿灯路口时,因急着赶时间,陆某的电动车与葛某驾驶的轿车刮碰,造成两车损坏,陆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警方出具责任认定,陆某与葛某负同等责任。陆某经送医院救治,被确诊为:胫腓骨下端开放性骨折。
作者 杨学友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7年第3期39-40,共2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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