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77号发文时间:2017年7月7日执行时间:2017年6月30日一、关于签约服务费(一)参保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按规定纳入全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系统统一管理。(二)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系统管理的上月有效签约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向基层医疗机构按月支付医保基金承担的签约服务费。二、关于签约居民门诊医保待遇(三)参保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7年第4期40-40,共1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