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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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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54号发文时间:2017年5月26日执行时间:2017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第四条《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7年第5期37-41,共5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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