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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经办管理的探讨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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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行支付是这几年工伤领域里的新生事物,也是势在必行的政策,本文从先行支付的概念和用途入手探讨先行支付在经办管理层面的重点与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首次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先行支付,即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或者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从参保情况上分,先行支付分为工伤者已参保和未参保两种情况。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7年第6期14-16,共3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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