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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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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7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17日(2012年7月17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出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2年第4期8-12,共5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ianjin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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