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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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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会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会活动的指导。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辖区内业主会的组建、办理业主会备案以及指导其活动。第四条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0期41-4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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