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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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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都应具备供热条件。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5期6-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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