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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我市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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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机构地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6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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