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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管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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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管理的具体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原规定:"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现改为:"到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7期45-47,4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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