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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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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劳动合同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二)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履行保密义务的措施;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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