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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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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公安机关呈请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及其监督检查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法制部门是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的综合指导、内部执法监督、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期35-4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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