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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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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含公益性公司),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1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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