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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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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
机构地区 天津市财政局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5期34-3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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