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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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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稽查一、二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减免问题通知如下:一、"两税"减免的申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告知纳税人。
机构地区 天津市财政局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5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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