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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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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我市范围内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23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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