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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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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津教委法[2009]4号各高等院校,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或驻津分公司及其他保险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13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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