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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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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津公积金委[2009]12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职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14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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