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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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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津国土房地权[2012]260号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实现房地权属统一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办理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书"附记"栏内注记"集体土地"。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得违反有关法律、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17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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