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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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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津政发[2012]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机构地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21期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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