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经济法与社会整体的关系来看,前者是后者的本位法,其建立与书写是基于社会利益,并将其作为立法的宗旨。它所追求的利益不是个人利益,也不是某一组织团体的利益,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从某种层面上来看,它是经济社会化的促成物,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此种利益也是一种动态性的“社会利益”。经济法的建构就是在于通过立法平衡整个社会,实现社会各个部分之间的有机调节,同时利用制度方法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框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经济法在于建构一个相对公平、公正具有鲜活动力的社会整体利益,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出处
《同行》
2016年第7期347-347,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