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协商,是指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其行使相关立法权限的法定主体,在立法活动中与特定或者不特定主体之间的协商民主活动。目前立法协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立法协商的概念不明晰;二是立法协商的有关形式不完善;三是立法信息公开不够;四是公众参与立法协商存在利益偏好和专业障碍;五是立法协商的反馈机制不完善。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立法协商机制:立法协商法定化;协商形式规范化;代表论坛常态化;立法信息公开化。
出处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4年第5期53-56,共4页
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