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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名委员会的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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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规定普选行政长官要先由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但是基本法对该"民主程序"没有作进一步的细致规定。"民主程序"必须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必须有利于爱国爱港人士成功出线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因此,"民主程序"不仅是一个法律程序问题,更是一个政治安全问题。
作者 范宏云
出处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5年第2期45-48,共4页 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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