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州级行政中的通判,是与知州同时存在的职官。其在宋代的发展,据草野靖、苗书梅等人的研究,已经比较清晰[1]。严耕望、李裕民、薛璞喆、李慧等则关注了唐五代的“通判”之义[2]。不过,这些大多是州级的“通判”或“判”,其实同时还存在对县级行政机构的“判”,是前人较少关注的话题。此外。
出处
《唐史论丛》
CSSCI
2017年第2期288-305,共18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五代十国历史文献的整理与研究”(编号:14ZDB032)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唐末五代南方地区刺史政治研究”(编号:2015M582601)
陕西省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唐宋之际州级政治的变迁”(编号:2016H011)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