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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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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坚决依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都属于非法爆炸物品。
出处 《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5期22-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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