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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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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农村税费改革经过六年的改革实践,取得了历史性重大成效。
出处 《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2期13-1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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