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般加工工业中,“集体”占有一定的比重,这种比重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如果说,过去“集体”与“全民”在上交税利上还有些区别的话,那么,在利改税以后,两者差别就缩小了。对集体基建项目不加控制,任其自流,则总的规模就没有真正控制住。对集体基建项目(包括社队工业)也应加以控制。对于以集体的名义搞的一般加工工业,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手续,从各方面促其纳入计划管理,以避免集体加工工业的盲目发展。
出处
《投资研究》
1984年第4期57-57,共1页
Review of Investment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