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基本建设和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改革设备成套工作,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机械工业部各类设备成套公司(包括各地成套公司,以下统称设备成套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三条设备成套公司的任务主要是:承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计划内的其它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成套设备的供应和技术咨询业务。第四条设备成套公司要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
出处
《投资研究》
1985年第1期61-62,共2页
Review of Investment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