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发(1985)29号文件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件》规定,借款合同应具备保证条款,明确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保证人约定的有关担保的权利义务。基本建设贷款的有关法规中也有这一规定。本文就基本建设借款合同中的担保问题谈几点看法。一、担保的形式和保证人担保,是指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担保形式,一般有以物担保和以人担保两种。物的担保常常保债务人(借款单位)或第三人将设定财产的质权,即动产所有权或权利证书交债权人占有,或立抵押权,
出处
《投资研究》
1985年第3期18-18,54,共2页
Review of Investment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