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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投资不宜搞拨改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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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建投资拨款改贷款工作在1981年已开始在全国试行,其目的是用经济手段来管理基建投资,克服财政拨款存在的弊病,提高投资效果。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拨改贷”对于实行独立核算,建成投产后有盈利,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有明显的效果。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拨改贷”的效果怎样?从今年实行的情况看,我们认为无偿还能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单位的基建投资,都不宜实行“拨改贷”。理由之一,贷款的特征是有借有还,并计收利息,从这方面讲。
作者 谢元元
出处 《投资研究》 1985年第6期52-53,共2页 Review of Investment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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