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将基本建设单位和地质勘探单位编制一九八五年财务决算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54号、104号文件关于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规定。建设单位用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实际完成的投资,应当控制在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以内,不得超过。如果突破计划,其超过部分,应由单位或部门自有资金解决,不得挤占“拨改贷”资金。用建设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也应在决算中全面反映,并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数和控制指标,考核其计划完成情况。“拨改贷”项目的利息,一般没有包括在年度基建计划和贷款指标之内。
出处
《投资研究》
1985年第6期72-73,共2页
Review of Investment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