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基本建设贷款 (一)企业职工建造住宅长期贷款。 1956年,建设银行根据国务院《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的规定,开始试办企业职工建造住宅长期贷款。同年,制定了有关贷款办法。贷款对象主要为企业职工;贷款额度以每一职工200元为限,最高不得超过240元;贷款利率为年息5%,逾期贷款利率按上述规定增加10%;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这项贷款试办后,由于当时条件还不具备,贷款难以收回,效果不够好,结果试行一年后就停办了。
出处
《投资研究》
1986年第4期39-40,共2页
Review of Investment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