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干“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的方针,进一步调动直接管理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财务资金工作的分支行、办事处(简称经办行)的积极性,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重点项目的特点,各分行在核定重点项目经办行的经费时,应略高于辖市一般经办行的开支标准。二、对远离域镇20公里以上,需要为重点项目服务10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经办行,应有计划地优先安排必要的办公和居住用房,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出处
《投资研究》
1986年第S1期20-20,共1页
Review of Investment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