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在我国,固定资产的投资范围主要分为两类,其中很大部分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另一类是国家对直接为全社会服务的各种公共设施投资。在商品经济下,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享有权力,承担自己应有的义务,企业的自身利益是全体职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生产和消费的源泉。国家及其所属部门可以拥有财产,但毕竟不是经济实体,对其资产进行增殖的生产活动,只能通过对企业投资来进行。这种投资,严格地从法律关系上讲,是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投入,这种投入与对企业进行投入的其它成员一样。
出处
《投资研究》
1987年第1期4-6,共3页
Review of Investment Studies